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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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 高景隆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回間 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751元,惟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關於金錢給付部分,其聲明金額768萬8300元(見本院卷第152頁原告更正狀)。
(二)另原告起訴後追加聲明返還316萬6667元股權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萬6667元。
(三)以上合計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085萬4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568元,原告僅繳納1萬5751元,尚不足9萬1817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