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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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黃華彩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龜山區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龜山區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決議修改,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6日桃教終字第1120010003號函、相對人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部分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捐助及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件:財團法人桃園市龜山區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部分條
文修訂前後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