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奕霖
周美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奕霖、周美華與告訴人 孟弋筠 均為桃園市○○區○○路00號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豐公司)同事,三人前因細故而生怨隙,賴奕霖及周美華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賴奕霖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上午7時40分許,在先豐公司內置物櫃區因業務作業流程與孟弋筠產生口角,賴奕霖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當場以言詞向孟弋筠辱罵「爛人、爛貨、沒用的人」等語,足以貶損孟弋筠之名譽及社會評價;㈡周美華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1年3月30日下午2時40分許,在先豐公司內,見孟弋筠走進公司內,周美華當場以言詞向孟弋筠辱罵「你是白癡嗎?」等語,復於同年4月21日上午10時10分許,對孟弋筠辱罵「你是白癡、智障嗎?要我講幾遍。」等語,足以貶損孟弋筠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均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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