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君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君霞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28,348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6.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4月30日止累計241,23
7元正未給付,其中234,780元為本金;5,17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君霞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月13日起至民國
106年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4月30日止累計37,822元未給付,其中35,751元為本金;78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君霞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4月30日止累計54,237元未給付,其中52,485元為本金;468元為利息;1,2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君霞│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234780元││5月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君霞│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35751元││5月1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林君霞│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2485元││5月1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