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陳清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吉興製衣廠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100年3月7日│90,000元│CA0000000││││有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