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 周芸安 被告 林嫦芬 律師即被繼承人 郭國銘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