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高啟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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