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敏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敏富於民國103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台北市○○區○○○路○段○○○街○○○○○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際,過失撞及行人穿越道上步行之告訴人 魏炳煌 ,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股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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