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 謝諒 獲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即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謝諒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