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陳水路 被告 徐子賓 被告日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春綢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交簡字第30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