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博翔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103年度審簡字第929號第1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568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吳麗英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