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7號原告 蔡璁緯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 律師複代理人 陳山豪 被告魔法公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家瑋 訴訟代理人 廖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先行閱卷,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三週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其聲明證據及應證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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