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告豐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苗栗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之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另原告自 陳四 台工作車每台約5,339,573元(四台計21,358,292),合計為23,518,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