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2、3月間至同年11月9日犯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50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54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