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 尹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選任相對人台灣電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釋明其有何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並應附具其全部書狀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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