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