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劉建榮 被告 蔡依宸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