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上訴人 謝憲郎 法定代理人 謝水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萬5750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黃玉清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正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