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秦昌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90,887元(債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