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7.9.24│97.11.12│97.12.5│├──────┼──────────┼──────────┼──────────┤│偵查(自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68號│98年度偵字第3010號│98年度偵字第301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10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實├────┼──────────┼──────────┼──────────┤│審│判決日期│98.4.9│99.1.14│99.1.1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382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判決確定│98.7.9│99.4.22│99.4.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389號│99年度執字第2482號│99年度執字第2482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7.12.7│97.12.8│97.12.3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010號│98年度偵字第3010號│98年度偵字第301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4│99.1.14│99.1.1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判決確定│99.4.22│99.4.22│99.4.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82號│99年度執字第2482號│99年度執字第2482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8.1.2│98.1.7││├──────┼──────────┼──────────┼─────────┤│偵查(自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010號│98年度偵字第301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4│99.1.1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34│99年度台上字第2334│││判││號│號│││決├────┼──────────┼──────────┼─────────┤││判決確定│99.4.22│99.4.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82號│99年度執字第24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