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9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29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048號、第4427號、第4582號),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 陸陸公 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共毛重貳點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分裝袋參個、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1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5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5年6月14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同年10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猶不知悛悔,除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不斷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外,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之毒品及扣案物│主文││號│││││├─┼─────┼───────┼──────────┼──────┤│1│97年7月12│桃園縣蘆竹鄉桃│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甲○○施用第│││日上午10時│園街97號「貝克│及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一級毒品,累│││許│漢汽車旅館」33│,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犯,處有期徒││││8號房內│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刑柒月,扣案│││││非他命各1次。嗣為警│之分裝袋壹個│││││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注射針筒壹│││││,在施用地點查獲,並│支均沒收;又│││││扣得甲○○所有供其施│施用第二級毒│││││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分│品,累犯,處│││││裝袋1個及注射針筒1│有期徒刑參月│││││支。│。│├─┼─────┼───────┼──────────┼──────┤│2│97年7月24│桃園縣蘆竹鄉南│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甲○○施用第│││日上午7時│山北路一段161│及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一級毒品,累│││許│巷21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犯,處有期徒│││││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刑柒月,扣案│││││非他命各1次。嗣為警│之分裝袋貳個│││││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注射針筒壹│││││,在桃園縣桃園市中山│支均沒收;又│││││東路5號前查獲,並扣│施用第二級毒│││││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品,累犯,處│││││他命1包(毛重1.03公│有期徒刑參月│││││克)及甲○○所有供其│,扣案之第二│││││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級毒品甲基安│││││注射針筒1支、分裝袋│非他命壹包(│││││2個。│毛重壹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3│97年7月31│桃園縣大園鄉三│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甲○○施用第│││日下午3時│民路二段609號│及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一級毒品,累│││許│臻享汽車賓館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犯,處有期徒│││││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刑柒月,扣案│││││非他命各1次。嗣為警│之第一級毒品│││││於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海洛因共貳包│││││,在施用地點查獲,並│(合計驗餘淨│││││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壹點捌肆公│││││共2包(合計驗餘淨重│克,空包裝總│││││1.84公克,空包裝總重│重零點陸陸公│││││0.66公克)、第二級毒│克)均沒收銷│││││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燬之,削尖吸│││││(共毛重1.68公克)及│管壹支沒收;│││││甲○○所有供其施用第│又施用第二級│││││一級毒品所用之削尖吸│毒品,累犯,│││││管1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共毛重壹││││││點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