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7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唐書鄂
被 告 周緯昌
周林美珍
上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即是否請求連帶給付),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