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80號聲請人 林皓亮 代理人 陳嘉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五花馬物│第一商業│108年1月29日│24,535元│LA0000000│││流股份有│銀行復興││││││限公司│分行││││││ 王成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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