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77號聲請人寶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代理人 黃俊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寶鋐投資│華南商業銀│108年3月5日│25,060元│ND0000000│││有限公司│行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