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陸萬零玖佰壹拾柒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捌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森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翁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