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張文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