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明晃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壹拾參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壹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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