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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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李勝彥代理人邱勇光
送相對人 卓秀 專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卓秀專住台南縣○○鄉○○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卓秀專住台南縣○○鄉○○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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