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國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3月7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83012953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榮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3月3日晚間6時許
,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天成飯店之大廳內大聲
喧嘩、叫囂,已影響天成飯店營業及該飯店入住客人之安寧
,經天成飯店保全人員 褚廷尉 及當日執行特種警衛勤務之國
家安全局特勤中心少校警衛官林政傑當場制止後,被移送人
仍持續於大眾公開場所咆哮,影響該飯店其他旅客之安寧,
認被移送人之行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定
藉端滋擾之行為,爰依法聲請裁定。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該規定所謂「藉端滋
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
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
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
或回復者而言。經查,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以證人褚廷尉、林政傑之證述
、現場監視錄影影片及該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為據。然觀諸現
場監視錄影影片及該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知被移送人於10
8年3月3日下午5時54分6秒進入天成飯店內,迄至同日
晚間6時7分27秒,方趁 蔡英文 總統進入天成飯店大廳之際
,上前向蔡英文總統發表言論,惟立刻遭總統隨扈及天成飯
店工作人員攔阻,並於同日晚間6時7分38秒經前揭人員強
制帶離天成飯店大廳,則被移送人所為僅係向總統陳情,表
達意見,尚難認其有何滋擾場所之意,且被移送人甫一向前
陳述意見,旋遭總統隨扈及天成飯店工作人員攔阻並帶離現
場,並無其他出入天成飯店之客人因被移送人之行為受阻或
有公共秩序受妨害之情形,則被移送人之行為是否對公共秩
序造成不便,顯非無疑,故依現有事證,尚難遽認被移送人
之行為係「假藉顯在之事端擴大發揮,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
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
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則被移送人所為核與「藉端滋
擾」之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移
送人有何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
,被移送人自不應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