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875號
原 告 卓衍樑
被 告 哀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
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
、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
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所涉侵權行為地則
係在苗栗縣境內,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
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