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林群凱
林久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 林和志林光志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被上訴人 林京都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上訴人 林永志 訴訟代理人 張玉美
楊靖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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