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處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4號原告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清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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