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告統圓罐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連國酉 被告 連江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前段所示被告地址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