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89號聲請人 林蕙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衡寬 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林立平 共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聲請人應補正已與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並一同具狀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陳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衡寬名下如聲證二明細表所示多達三十三筆土地(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契約、醫療費用收據、地價稅繳款書、提存通知書所示,相對人102年度支出上揭費用為1,136,421元,而名下有二筆提存金共計4,235,510元,仍足以支付照護、醫療、生活等費用)。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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