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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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二О九號
  聲 請 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項文彥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整。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
一六二五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
費其中新台幣壹佰叁拾陸元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仁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牛慶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二二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四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七○元
(送達郵費)
合計   二、五九七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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