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錀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五行「當場查獲。」之後補充記載:「
並扣得甲○○所有上開鑰匙一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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