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詹梓霖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