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緯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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