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姍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二、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姍蒂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