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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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6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2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