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峻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67號、100年度執字第12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峻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峻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峻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01號、100年度訴字第779號、
100年度訴字第149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1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5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附表:受刑人楊峻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1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施用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06.09│99.06.28│99.06.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697號│偵字第2499號│偵字第249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01│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2308號│2308號││├────┼────────┼────────┼────────┤││判決日期│99.10.27│100.01.27│100.01.27│├───┼────┼────────┼────────┼────────┤││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2535號│2308號│2458號││││││││├────┼────────┼────────┼────────┤││判決│100.03.24│100.01.27│100.05.12│││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397號│執字第3741號│執字第6362號││備註│(編號1至5號定應│(編號1至5號定應│(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100.05.27-│100.05.27-│100.05.27-│││103.05.26)│103.05.26)│103.05.26)│└────────┴────────┴────────┴────────┘┌────────┬────────┬────────┬────────┐│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1級毒品)│(施用1級毒品)│(施用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09.15│99.07.16│99.05.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058號│偵字第3286號│偵字第1897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779│100年度訴字第149││事實審││917號│號│5號││├────┼────────┼────────┼────────┤││判決日期│100.06.16│100.04.11│100.07.0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917號│1175號│5396號││││││││├────┼────────┼────────┼────────┤││判決│100.07.04│100.07.08│100.09.29│││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445號│執字第9556號│執字第12376號││備註│(編號1至5號定應│(編號1至5號定應│(104.04.20-│││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105.04.19)│││100.05.27-│100.05.27-││││103.05.26)│1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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