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7年執聲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一年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六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卷附之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7年4月9日泰所教字第0971100232號函及所檢附之法務部97年3月26日法矯字第0970010238號函影本、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認上開聲請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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