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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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著,且因另案為本署通緝在案,顯已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並已遭另案通緝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乙份在卷可參,足證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