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4號聲請人甲○○即德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德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德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
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就任德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航電子公司)後,因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下稱內湖稽徵所)以同業利潤暫行核定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765元,要求列入債權申報,惟德航電子公司因持續虧損無法繼續營業始辦理清算,並無應納稅額,是清算人已發函要求內湖稽徵所儘速審查核定,以陳報確實債權額,目前內湖稽徵所已調閱資料審核核定中,未能於限期內完成清算,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將期限自民國96年5月30日起,再展期6個月。
三、查聲請人於96年11月30日就任德航電子公司清算人後,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進行清算程序,因德航電子公司虧損嚴重,應無應納稅額,而內湖稽徵所以同業利潤暫行核定稅額過高,爰發函內湖稽徵所儘速核定應納稅額,故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