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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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鄭丁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昌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12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