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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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2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杜秀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秋永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十五樓)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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