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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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原告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原告所有;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則為被告 王端欽 所有;因系爭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乃就被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起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 王復華 、 呂忠男 」之委任書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下:❶應補正「起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王復華、呂忠男」之委任書狀;❷應查報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並按系爭土地於民國114年之公告現值,推估系爭建物無權占用部分之土地價值,再以此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若上開第❷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