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5,3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