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樓被告凱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江仁俊 律師複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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