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八二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二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正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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